组织系列
章程
安徽省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章程
(2018年6月15日安徽省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第七次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安徽省新四军历史研究会。
本会及其会员,要按照本章程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念、永远奋斗,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正确的研究导向,坚持以史为鉴、资政育人,充分发挥中国革命历史最好营养剂作用,深入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历史,继承发扬铁军精神,为建成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是研究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红色社会组织,由新四军老战士,有志于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专家、学者、新四军后代和有关同志自愿组成。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本会遵守党章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共安徽省委的领导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社科联和业务指导单位中共安徽省委党史研究室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与各市县新四军历史研究会是相互学习交流的协作关系,提倡相互学习,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加强联络交流,共同推进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研究宣传工作。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为: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资料的征集、整理、研究、宣传,编辑本会期刊《云岭》,开展与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和纪念活动,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1、组织研究和编写有关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纪念文集、革命回忆录等。
2、组织或参与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重要人物、重大事件的学术性、纪念性活动。
3、组织或协助有关单位摄制反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组织或协助有关单位举办反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及铁军精神的书画展览。
4、对安徽省内的新四军及皖江、淮北、淮南抗日根据地旧址等革命纪念设施的维修、保护、建设、管理、运用等进行咨询服务。
5、主管、主办期刊《云岭》。
6、组织会员开展有关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文化宣传和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凡省内新四军老战士、党史军史研究教学工作者、新四军后代及有志于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单位、个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宣传及其他活动。
3、对本会工作及其领导人员、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享受本会编辑出版的研究资料,可优先在期刊《云岭》上发表文章。
5、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3、向本会提供、推荐有关学术资料、学术成果,以及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有违法违纪的行为,或有损于本会荣誉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会议
会员代表的产生,根据会员的数量,结合会员的地域分布和业内影响力,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民主协商产生,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
会员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通过本会章程;
2、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本会工作任务;
5、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理事,由各单位会员推荐,经过充分协商,交由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会议决议。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4、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1、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赋予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2、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3、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也可采用其他形式进行。
4、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名誉会长、军史首席指导、顾问;聘请若干名有学术成就的专家、学者担任学术顾问、特约研究员。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会长指定专人担任本会法人代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熟悉本会业务并有较大社会和学术影响。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安排阶段性工作,议定重要事项,提出常务理事和办事机构人员调整意见,并提请常务理事会确认。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和《云岭》编辑部。成立学术委员会、文化宣传委员会、联络委员会、咨询委员会、革命纪念馆专业委员会、铁军艺术团,负责策划、组织、协调学术研究和文化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贯彻民主协商精神,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社会赞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兼职财务人员,遵守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本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清查帐目,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15日安徽省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第七次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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